第一条 江苏省信息技术应用学会青年科技奖(以下简称“学会青年科技奖”)是由江苏省信息技术应用学会设定,旨在表彰奖励在江苏信息技术科技创新中做出突出成就的青年科技人才;激励广大青年科技工作者为促进江苏信息技术行业科技进步与创新做出贡献。
第二条 学会青年科技奖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每届获奖人数不超过20名,颁发江苏省信息技术应用学会青年科技奖证书,往届获奖者不重复获奖。
第三条 学会青年科技奖获奖者应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端正;具有“献身、创新、开放、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优良的职业道德,学风正派,诚实守信,廉洁自律;积极支持、参加学会各项活动。
(二)在信息技术相关领域的技术研究、产品开发、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方面取得的突出成绩,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
(三)年龄不超过40周岁(截止评选年度的1月1日前)。
(四)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破除论资排辈。
第四条 设立江苏省信息技术应用学会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奖项评审专家组。
奖励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
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聘任奖项评审专家组成员;
(二)审核奖项评审专家组提出的获奖初审结果,并形成决议,报理事长办公会批准;
(三)审核和裁决奖项评审专家组提出的问题和异议;
(四)制定奖项的评审办法等;
(五)对完善江苏省信息技术应用学会科技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奖项评审专家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相应奖项的评审工作;
(二)向奖励委员会提出初审结果、奖励等级的建议;
(三)对相应奖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或提出建议;
(四)对完善江苏省信息技术应用学会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江苏省信息技术应用学会秘书处作为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申报、接受推荐、形式审查、提交评审、异议处理、公示结果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江苏省信息技术应用学会青年科技奖采取单位推荐和个人申报的方式,接受以下单位推荐和个人的申报:
1.江苏省信息技术应用学会各分支机构、各会员单位具有推荐权;
2.江苏省信息技术应用学会个人会员,或者拟申请加入的个人会员直接申报。
第七条 申报时应按规定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提供必要证明或评价材料。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八条 评审专家组负责对奖项申报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作出认定结论,向奖励委员会提出初评意见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九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专家组的初评意见和建议,对奖项作出评审结果的决议。
第十条 江苏省信息技术应用学会理事长办公会对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奖项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批准;经公示无异议后进行正式奖励。
第十一条 江苏省信息技术应用学会青年科技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本人是申报项目完成人,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在评奖过程中全程回避。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江苏省信息技术应用学会青年科技奖申报个人持有异议的,应该在省信息技术应用学会青年科技奖评审结果公示期内向学会秘书处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该提供书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 学会秘书处接到异议材料后,对异议内容进行核实,如异议内容属于异议范围内,并能提供证据的,应予受理,由奖励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议。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或申报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对异议的相关内容做出有效说明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六条 对学术不端者,经查证属实,将由江苏省信息技术应用学会撤销其奖励。
第十七条 获奖者若因违法被判刑者,将按规定程序撤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如有违规行为,将终止其参与评审的资格。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信息技术应用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