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息技术应用学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缴纳会费是学会会员应尽的义务。江苏省信息技术应用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根据财政部2003年7月30日出台的《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社会团体依据章程、业务范围和工作等因素自行合理制定会费标准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科协与江苏省科协对各级学术团体的会费缴纳一直有明文规定。江苏省科协2004年下发的苏科协发[2004]5号文件中再次明确指出,凡2年内不缴纳会费的会员自动取消会员资格。本学会遵照江苏省科协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会单位(团体)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会费由该单位支付。其会费标准如下:
1.理事长单位(挂靠单位) 50000元/年
2.副理事长单位 5000元/年
3.常务理事单位 3000元/年
4.理事单位 2000元/年
5.一般会员单位 1000元/年
第四条 个人会员凡属学会会员单位的,不需再另外交纳会费。其他个人会员会费标准为每年20元,针对实际情况,可以减免。
第五条 学会可代收分支机构各专委会的单位会费,收缴的会费用于该专委会的活动。
第六条 学会要求各专委会挂靠单位支持该专委会的活动,每年提供给专委会的资助不得少于5000元,可以会费形式由学会代收。
第七条 各会员单位必须按规定会费标准缴纳会费。
第八条 学会秘书处从每年第二季度开始收取当年会费,各会员单位最迟应在当年9月30日前缴清。对于逾期未缴纳会费者,学会秘书处有权催缴并给予告诫,且宽限期最迟至次年一季度末。学会理事单位如宽限期结束仍未缴纳会费,将由学会监事会予以会内通报,暂停其理事会职务,待缴清拖欠会费后予以恢复。凡连续两年拖欠会费者,将自动取消其相应的理事会职务。普通团体会员单位若连续三年拖欠会费,自动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九条 学会收取会费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出具由财政部会同民政部统一制定、并由江苏省财政厅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十条 会员认为学会的会费标准或在会费收取过程中有违背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之处,会员有权拒绝缴纳会费,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遵守本学会章程对经费使用的规定,收取的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学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其中,学会将按照每个专委会开展活动的规模和影响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学会设立监事会,定期对学会会费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核,并向理事会进行汇报。学会秘书处及秘书长应主动向监事会汇报财务状况。
第十三条 学会会费收支情况将按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学会年检时向省民政厅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十四条 学会会费的使用接受江苏省科协组织的审计,并接受省民政厅和财政厅对本学会会费收支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对会费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做出处理。
第十五条 学会有权对代收的各专委会会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六条 本条例在2015年学会制定的《江苏省信息技术应用学会会费标准及缴纳与使用管理条例》的基础上修订而成,提交2021年12月召开的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江苏省科学技术学会备案、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