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使用财政票据的通知

供稿:本站 | 发表日期:2022-08-22 | 点击数: 141 次

苏财综〔2018〕127 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民政局,省各主管部门、社会团体:

近年来,全省社会团体发展迅速,社会团体使用财政票据的数量不断增大, 对其监管难度也随之加大。前期,我们在对社会团体使用财政票据情况调研中发现,部分社团存在超范围使用、混用财政票据、财务管理薄弱、内控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用票行为,切实加强对社会团体使用财政票据的监督管理,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O 号)、《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我省社会团体使用财政票据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社会团体可申领的财政票据种类和适用范围

社会团体可领用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在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社会团体的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公益性社会团体在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捐赠人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其中: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财政。

(三)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社会团体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二、社会团体申领财政票据的程序

社会团体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领用财政票据。

(一)首次领用财政票据。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提交财政票据申请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复印件,并按照领用财政票据的类别提交相关依据,具体为:

1. 领用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应当提交社会团体章程、收取会费的依据及标准, 同级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 领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应当提交社会团体章程《章程中应当载明社会团体组织开展公益事业的具体内容》、同级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财政票据领购证》,并发放财政票据。

(二)再次申领财政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并提交前次申领的财政票据存根和使用情况,经财政部门审验无误并核销后,方可继续申领。

财政票据一次领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六个月的使用量。

三、社会团体财政票据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财政票据售理内控制度。社会团体必须建立独立财务、财政票据专管员、财政票据专柜保管制度。要明确专人具体负责本单位财政票据的申领、使用、保管和核销管理工作;要建立财政票据管理台账,及时核对财政票据入账和资金收缴情况。要设立财政票据专柜或专库,专门用于存放保管财政票据, 防止财政票据丢失和被盗。

(二)规范财政票据使用。财政票据填写必须字迹清楚、内容真实完整、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必须一致。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印或注明“作废”字样。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代替。社会团体组织的培训、评比表彰、赞助等收取的费用不得使用财政票据。

(三)加强财政票据存根保管。财政票据的存根应妥善管理,原则上保存期限为五年;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缩短保存年限,但一般不得少于两年。

(四)按规定处理遗失财政票据。财政票据或《财政票据领购证》遗失的, 应在发现之日起 3 天内登报声明作废,及时查明原因,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并以书面报告报送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

(五)按规定核销财政票据。财政票据实行“核旧领新”制度。机打财政票据,财政部门有电子数据的,采取自动核销;财政部门无电子数据的,须采取手工核销。手工财政票据,须手工核销。手工核销的财政票据,社会团体需按要求进行整理和装订,否则财政部门有权拒绝核销。社会团体连续两年未办理财政票据领用或核销手续的,财政部门可注销其财政票据领用资格。

(六)定期做好财政票据的销毁。财政票据存根保存期满后,可报财政部门审批销毁。因政策原因作废的财政票据、用票单位撤并退回的财政票据,均需报财政部门审批销毁。

(七)及时做好特殊情况下的财政票据管理工作。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等变更事项时,社会团体应当自变动之曰起 15 日内,向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对已经使用财政票据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报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四、加强社会团体使用财政票据的监督检查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团体财政票据使用、保管的监督检查, 加强核销审查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使用财政票据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前,停止供应财政票据;对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行为的, 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督促社会团体做好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工作,并将社会团体使用财政票据情况纳入年度检查、评估、执法监察以及社会团体信用信息记录等工作体系。

(三)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社会团体使用财政票据的日常监管, 对发现的问题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同时加强与财政、民政部门的联系,对所属 社会团体的日常财务管理切实负起管理责任。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民政厅

2018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