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省民政厅 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的意见

供稿:本站 | 发表日期:2022-08-22 | 点击数: 25 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治理中的主体作用,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社会组织治理机制

社会组织是依法自治的独立法人,要以章程为核心,健全内部治理机制。

(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社会组织要建立和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明确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秘书长的职责。要按期进行换届,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确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二健全民主管理机制。要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规范社会组织民主议事、民主决策的范围、程序和方法。涉及社会组织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要经过民主程序,不得由个人决定。进行换届改选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有符合法定人数的会员(代表、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涉及到民主决议的事项,应当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要制作会议记录,并向全体会员(代表、理事公开。

监事(会)要严格依照章程履行监督职责,其监督结果作为评价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业绩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协商民主建设。要积极探索开展社会组织协商,通过会员(代表) 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平台,采取会议、座谈、论证、公示、评估、咨询、网上征求意见、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内部协商,化解分歧矛盾,规范成员行为,维护合法利益。鼓励社会组织间就业务交叉领域、利益相关问题和公共事务等广泛开展协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专业优势,积极参与立法协商、决策协商、行业协商、社会协商、国际事务协商,为社会提供更好服务。

二、完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社会组织要加强规范化建设,把各项事务纳入制度化管理轨道,增强自我管理能力。

(一)严格财务管理制度。社会组织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票据管理使用规定,建立健全内控管理机制,自觉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要设立独立账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岗位责任制度、财产清查制度及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其财务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单位法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小金库”。社会组织分支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其经费往来必须纳入社会组织法定账户统一管理。社会组织应当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主动披露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健全人事管理制度。要完善负责人任职制度,规范负责人任职条件、产生方式、任职年龄等。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负责人不得由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任。现职及退(离)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确需兼任社会组织负责人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要健全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岗位职责,逐步完善公开招聘、秘书长竞聘上岗制度。完善从业人员劳动合同、流动配置、薪酬福利待遇等保障激励机制,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可按照有关规定为专职从业人员建立年金制度,提高他们的社会保障水平。强化人员培训,推进从业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要开发专业岗位,吸收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提升社会组织专业服务能力。

(三)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社会组织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产权必须明晰。对固定资产的取得、保管、领用、报废等情况要定期清查盘点,合理调剂配置,减少闲置浪费;涉及资产购置、变卖、报废处置等事项,应当经民主程序表决通过,不得擅自处理;对所接受的捐赠物资,应当根据其不同性质进行开支核算和实物管理; 属于转赠的,要按捐赠协议执行,及时转赠受益人,不得损坏、截流、私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组织的资产。

(四规范其他相关制度。要规范社会组织内设机构以及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代表)机构。要建立健全业务活动、项目管理、外事、会议、印章、档案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三、规范社会组织行为

社会组织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按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各项活动。

(一)规范商业行为。社会组织开展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得转包或者委托与社会组织及其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实施。社会组织应当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与所举办经济实体分开,与所举办经济实体之间发生经济往来,应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收取价款、支付费用。

社会团体依法所得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不得以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得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基金会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其交易、合作及保值增值行为应当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实现公益目的。

(二)规范收费行为。社会组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报经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服务的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其中,对存在垄断的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应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明确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 对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社会组织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社会组织服务性收费应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接受捐赠应当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收据。社会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并向全体会员公开,收取会费应当按规定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社会组织要避免“只收费不服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强制收费或变相收费。

(三)规范评比达标表彰行为。社会组织可以开展属于业务活动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为对象的社会组织内部考核评比, 但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社会组织开展的以行业、学科或专业领域内的集体或个人为评选对象,或者以产品、文艺作品、学术成果、服务、管理体系为评选对象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是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保留的项目,未经批准保留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一律停止。社会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营利性机构合作举办或者委托营利性机构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与境外

组织合作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奖项名称前应冠以社会组织名称。

(四)规范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行为。社会组织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或与党政机关联合举办;主题和内容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不得强行收取相关费用;不得进行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社会组织与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以及邀请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来中国内地参加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事先报经有关部门审批。

四、主动接受监督

社会组织要自觉接受政府、会员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主动披露相关信息,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

(一)规范办理登记备案年检事项。社会组织登记成立后,要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刻制印章、开设银行账户,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社会组织届期期满后,要按章程规定及时换届;章程发生变动需要修改的,要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核准; 社会组织名称、业务范围、住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等事项变更的,要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终止的,要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要按时参加年度检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主动接受政府部门监管和社会质询;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二)健全内部监督机制。要主动向组织成员、会员等公开年度工作情况、财务情况、会费收支情况以及其他有必要公开的各类信息。理事会要定期检查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要强化监事(会)职能,监事(会)要对理事会所做的决策、执行机构的执行落实情况、相关程序的履行情况以及社会组织内各项规章制度等其他事务进行监督。

(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要加强信息公开,主动向社会披露本组织的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和负责人、年检结论、评估等级、接受捐赠及其使用、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以及政府购买服务事项、接受行政处罚等各类信息。社会团体要重点向社会公开会费收取标准、负责人情况、开展活动等信息。民办非企业单位要重点向服务对象公开服务承诺、服务收费标准等信息。基金会要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公益活动和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公益资助项目的申请、评审程序,以及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等信息。社会组织要加强与媒体、公众的互动交流,探索运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扩大社会公众参与监督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五、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社会组织要主动向社会进行诚信承诺,积极参加社会组织信用等级评价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行业协会商会要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推行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 号参与行业信用建设,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提升行业认可度。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宗旨,积极培育诚信服务品牌,拓展诚信服务内容。基金会要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提升社会公信力。

六、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社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551 号要求,切实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要加大党组织组建力度,凡有正式党员 3 名以上的,要单独组建党组织,暂不具备单独组建条件的,要按照行业相近、产业相通、区域相邻、就近就便的原则,联合建立党组织。积极推进按单位、按行业、按区域分类组建党组织工作。要创新党组织工作内容和活动方式,拓展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员发挥作用的途径。要围绕团结凝聚群众、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开展党组织活动,发挥社会组织人才、信息等资源丰富的优势和从业人员的专业特长,积极开展专业化社会服务,增强党组织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党组织要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活动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要深入贯彻《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7 号精神,加强廉洁自律教育和廉洁文化建设,强化党员监督管理,推动党员干部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